评论:规范人肉搜索勿陷泛刑事泥沼
- 来源:新浪科技 作者:dragon 时间:2008-08-28 11: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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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的民法、行政法等法律制度依然有效的情况下,何必非要另起炉灶,通过刑事立法、追究刑责来规范不可呢?这不仅或多或少存在泛刑事主义嫌疑,而且也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
近日,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信息时报》8月27日)。
近年来,确实有越来越多的无辜之人在一些“人肉搜索”中受到了伤害。或许正因为如此,对于这种把“人肉搜索”纳入刑法约束范畴的建议,社会上一直不乏支持者。但是,从目前各方面的情况来看,“人肉搜索”固然需要规范,但却不一定非要纳入刑法规范不可。
由于刑法在一个社会诸多的法律规范中最为严厉、最具有强制性,因此,一般而言,只有在穷尽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与现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才考虑将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纳入刑法约束范围。那种动不动就建议纳入刑律、追究刑责的做法,不仅或多或少存在一种泛刑事主义的嫌疑,而且也与刑法本身的谦抑性原则明显相悖。
虽然从“网络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再到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以及在此前媒体披露的一些“人肉搜索”事件中,确实有一些网友的跟帖、发言充斥着一些或威胁或中伤或诽谤或猥亵或暴露个人隐私等超越法律与道德底线、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的违法行为,但这些行为其实更多的还是一种现有法律制度可以有效约束与规范的。
比如,如今各方面反对意见相对较为集中的,就是很多网友在寻找某个事实真相时,暴露了一些当事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及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而对于这些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其实更多是民法有效约束的范畴,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保护个人隐私就有原则、系统性的规定。同样,对于那些由“人肉搜索”延伸到现实中的侵扰,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不仅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法进行治安处罚。因此,在现有的民法、行政法等法律制度依然有效的情况下,我们又何必非要另起炉灶,通过刑事立法、追究刑责来规范不可呢?
同时,即使今后真的将“人肉搜索”纳入刑法约束范畴,也很可能在具体的司法层面遭遇难现实操作的弊端与障碍。要知道,如今所谓的“人肉搜索”,其实更多的是一种由成千上万的网友自发、灵活、自由参与某个话题与事件的讨论与解答的一种搜索方式。无论是对不计其数、随时更换内容的网站、论坛,还是对经常使用匿名、化名登陆的网民进行监控与调查、取证,其实都不是一件棘手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硬是要通过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责,只怕更多的是一种纸上立法,难以具体、有效执行。
此前很多事实其实已证明,如果过度运用刑罚手段来调解社会纠纷和矛盾,不仅会相对抬高社会的司法、执法成本,也会逐渐减弱刑法应有的威慑性,使其最终的执法效果大打折扣。从这个角度来说,虽然“人肉搜索”确实需要加以有效的约束与规范,但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学者以及普通民众,都应该更多地利用现有法律制度以及道德自律等社会有效控制手段,而千万不能轻易陷入那种动辄呼吁刑律的泛刑事主义泥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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