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广告宣传需警惕法律风险
- 来源:新浪科技 时间:2008-08-28 1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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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宿迁分公司 李木兵
时下,各运营商推出的通信业务种类繁多,推陈出新的脚步逐步加快。运营商在广告与宣传的流程中涉及很多部门,整体对法律的认识还不是很全面,导致很多广告在宣传和推广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尽管国家在法律、法规方面日渐健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稳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在慢慢的发生变化,可如果运营商不在自身源头上警惕广告与宣传所带来的风险,在当前复杂的环境中,就很容易陷入因广告和宣传引发的危险漩涡。在2008年奥运会开幕以前,很多非奥运赞助商的广告和宣传中打着奥运的旗帜开展促销活动,此种举动就已经引发了社会诸多的反响。为了切实防范广告与宣传中的经营风险,笔者认为应从四个方面着力开展工作,来规防范广告与宣传所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帮助运营商在广告宣传推广方面走向正轨。
了解法规是防范宣传风险的基础
肤浅的认为广告与宣传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广告法》是很片面的。运营商在进行全面了市场推广和制定广告方案之前,全面解广告与宣传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基础工作。运营商广告与宣传所涉及的法律从接触对象层面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遵守国家的相关广告与宣传的法律,其次是消费者相关的维权法律,最后是同业间竞争约束的法律、法规。比如,运营商不仅要涉及《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还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著作权法》、《民法通则》等。
在认识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梗概的基础上,应该花费主要时间用在运营商广告与宣传所涉及的主要条款中,特别是《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中可能涉及的广告与宣传工作的相关条款,只有将这些法律条款的真正含义反复理解并且融会贯通,才会在广告和宣传的推进工作中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发生。以下列举几项涉及到运营商广告与宣传法律条款,以供参考:
《广告法》是在产品宣传和市场推广的时候,运营商首先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在《广告法》中明确的规定出了,广告在其内容方面所需要遵循的基本条例,首先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有表述的,应当简单明了。其次在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在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报表、统计资料等相关文件,需要真实、准确的表明出处。由此可见,在广告的表述和产品的介绍方面除了要做到简单明了,还要注意宣传的广告词是否有故意夸大产品性能,混淆消费者概念的可能存在。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应该享有知悉其购买和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并且消费者应该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不得进行强制性购买。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对于经营者在法律上的限定,包括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可以做出引人误解或是容易让人混淆的虚假宣传,同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果所张贴的告示包含可以减轻或免除对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内容时。这些格式合同、通知、声明或是店堂告示所呈现出来的内容将视其无效。
对于产品的内容、功能还有销售渠道方面的规定,运营商可以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的相关规定,包括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夸张或吹嘘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在有奖销售活动方面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如进行抽奖式的销售,厂家所设定的最高奖的金额应该超过五千元。另外,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另外,在关注以上几种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参考《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对于肖像权和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其中《著作权法》中规定,无论是个人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还是工程技术,在没有经过其著作人明确认可就擅自使用,发表的行为,都会触犯法律的底线。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将分不同程度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在《民法通则》中也有说明,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这些法律条款在惩罚的程度上有重有轻,最高可能引发20万元以内的罚款,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因此,熟知相关法律条款还将有助于利用法律、法规提升运营商广告与宣传的公信度、美誉度,进而提升自身的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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